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聚集人才方面的作用,为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服务,根据《昌黎县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昌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和《昌黎县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昌人才办〔2021〕1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租赁型人才安居住房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1类: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其他相当于该层次顶尖人才。安居面积标准 180 平方米左右。
第2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前 3 位完成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万人计划”其他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当于该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居面积标准 160 平方米左右。
第3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巨人计划”团队领军人才;省“百人计划”专家;省管优秀专家;河北省“三三三”人才一、二层次人选;国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当于该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安居面积标准 140 平方米左右。
第4类: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近10年内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等奖以上,拥有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或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与我县产业结构联系紧密的急缺专业技术人才。安居面积标准120 平方米左右。
第5类:在近10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产业化潜力及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安居面积标准 120 平方米左右。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昌黎县城区名下无住房及商业用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
(一)第1、2类人才在昌黎工作、生活期间可免费使用人才住房,租金由政府负担。
(二)第3、4、5类人才租住人才住房的租金,工资列入县级财政拨款的,租金由政府负担;工资未列入县级财政拨款的,由政府负担60%,用人单位负担40%。
(三)第6、7类人才租住人才住房的租金,个人负担20%, 工资列入县级财政拨款的,政府负担80%;工资未列入县级财政 拨款的,政府负担50%,用人单位负担30%。
(四)第8、9、10类人才租住人才住房的租金,个人负担30%,工资列入县级财政拨款的,政府负担70%;工资未列入县级财政拨款的,政府负担40%,用人单位负担30%。
租赁型人才公寓符合安居面积内的租金标准,由县住建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现行价格7元/平米/月)确定,政府负担部分采取先租后补方式进行,在不超过安居面积标准的情况下,根据个人实际租住面积进行补贴。租赁人才公寓期间人才离职的,租房补贴发放至离职当月。
人才安居服务对象原则上应租住由县政府提供的人才住房,有特殊需要的,经本人申请,研究同意后,可在工作单位周边就近租住,租金补贴标准比照公租房租金进行补贴,面积参照同类人才住房标准。
人才公寓申请租赁年限一般为1年,期满可重新提出申请,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年。人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符合条件人才由所在单位向县委人才办或县人社局申请,进行人才认定和资格审查。1-5 类人才由县委人才办进行认定,6-10 类人才由县人社局进行认定。结合我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实际情况,符合租赁条件的2-3个人可共同申请同一套住房,未婚人员需按照同性别自由结组,一同申报并说明情况。申报时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昌黎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附件)一式四份;县委人才办或县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本县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家庭成员为其配偶及子女,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在昌黎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或提供租房补贴的证明及上述材料的初审意见。
(一)审查。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按照人才层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三)公示。县住建局根据申请租赁人选确定住房配租及补贴方案,并在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公示期为七天。
(四)签约入住。申请人持《人才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局办理签约手续,县住建局对申请人在昌黎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后,与其签订《昌黎县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依照租赁合同向县住建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2000元/套)。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一)在租赁期内,要严格遵守管理规则,按照《昌黎县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中人才安居工程相关规定的执行。
租赁期间在我县拥有其它住房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住房,县委人才办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达 6 个月以上的;
所在单位已解决住房或个人已购买自住商品房,未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的;
调离我县(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在县里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3)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还各类补贴,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人才安居申请:
租赁人在租赁人才住房期间,工作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的。申请人以隐瞒、贿赂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方式违规获得人才安居资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转租、出借、合租等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县住建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住房,县委人才办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人才住房租金最低缴费周期为12个月,申请退租的,退租当年租金按整年收取。租赁期间床、衣柜、家电、厨卫等物品需自备,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宽带、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人才住房租赁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赁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