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子长市秀延街道齐圪堵湾西侧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该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障秀延街道齐圪堵湾西侧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该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三条征收范围:东至冯家屯小学,西至安兴路,北至安定路,南至原县委办公楼。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五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一)涉及被征收人14户,动迁人口185人(包括租赁户);
第九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或临时用地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第十一条 对经过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物和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和《齐圪堵湾西侧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按期搬迁,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补偿款。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院落空地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
3.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4.院落及合法使用权空地补偿费:按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人院落空地的合法使用面积、区位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院落空地补偿费。
5.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费、家用设施拆装费。
6.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和《齐圪堵湾西侧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