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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茂府:入户大堂与公厕同生

  • 发表时间:2023-12-03 14:57:36

近日,鹿城金茂府业主反映,该小区南区北区的两个入户大堂,竟然变成了养老院、社区用房和公共厕所,原本宣传册上宽敞气派的大堂“瘦身”成了过道,业主们对此十分不满,一起去了解一下。

关于转移南汇街道A-28,A-44#地块(鹿城金茂府南区,北区)房开代建的托老所,社区用房,养老中心及公共厕所的请求。

您们好!我们是温州南汇街道A-28,A-44地块(鹿城金茂府南区,北区)的业主。近日,我们业主在对小区的走访中发现,南区的入户大堂4号楼被分隔为3层,一楼层高目前仅为2.4米,二楼居然变成了托老所和社区用房,三楼竟然为养老中心,二三两层公配总面积竟2064平方,而我们的南区物业配套仅447平方;北区的入户大堂仅80平方,成了一条狭窄的过道,紧挨着大门是一个面积为55.8平方的宽敞气派的对外公共厕所。一想到多年辛苦积蓄购买的所谓“豪宅”的迎宾楼被养老院及公厕所占有,我们所有的业主夜不能寐,在多方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唯有求助市政府领导。

首先,我们业主对于在政策上的社区养老及便民公厕是十分支持的,但是选址一定要考虑民生问题。金茂房开为了多建楼赚钱将这些对外公共设施设置在小区的入户迎宾楼,与小区零距离融合而建,这样的公配选址业主无法接受。

1、当初在购房时,南区《售楼公示》第五条“4号楼为多层配套用房,使用功能:地上一层为物业用房,地上二层为物业用房……,从头到尾没有提到该楼有三层。此外,南区业主签署的购房合同里明确写明物业用房位于1F和2F,但南区的总平图上却标识2F为托老所和社区用房,3F为养老中心。我们合同中2F的物业用房已经荡然无存。这属于金茂房开的欺诈销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调控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厉害关系的调控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总面积达2064平方的托老所,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和公共厕所是事关全体业主重大厉害的建设项目,但是售楼处现场不利因素公示牌虽然提到“养老服务”“公共厕所”,但是采用小号字体,没有加重标识,更没有标注总面积达2064平方的市政及公配会建在我们的迎宾楼(会所)里,我们业主认为房开恶意欺诈,不符合《民法典》公平公正原则。再者售楼处沙盘前后公示不一致,前期没有提示有养老中心和公厕,后期沙盘再插上养老中心和公厕字样标识(有照片为证),房开前期涉嫌虚假宣传甚至欺诈。

3、小区大堂,做为所有业主的主要出入通道,来来往往人员繁多,边上还有通往地下车库的主要通道,做为行动不便甚至丧失自理能力的年迈老人,万一发生意外事件,这个责任是我们小区业主所无法承担的。

4、《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社区用房是社区办公场所,各类人员都需要前往沟通,人员往来复杂,对小区安全管理带来隐患。而养老院经常120出入,甚至灵车出入,噪音、空气中细菌病毒的传播及医疗垃圾,对小区居民尤其是对体质较弱的幼儿及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威胁。这一系列不良行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恳请领导们试想一下隔三差五救护车在小区门口停放,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多大的影响。

5、关于北区公厕,大门紧挨着小区的入户门厅,路人在紧急的时候难免会跑错地方,对北区的封闭及安全势必造成影响。

6、公厕难免会有气味,特别是夏天,试想客人过来在大厅等候,然后飘来一阵恶臭,做为小区的居民实在是丢不起这个脸。

综上所述,养老院应该选择环境清幽安静的地方,而不是市政府旁的绿轴中心区域,公共厕所也不能设置在北区的迎宾楼里。恳请市政府另行选址,将养老中心,托老所,社区用房和公共厕所等另行选址。

以上为鹿城金茂府广大业主的诉求,请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关注及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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