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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个人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取消时间间隔要求

  • 发表时间:2024-01-29 15: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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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月10日消息 据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1月9日,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中对贷款业务等政策做出调整,贷款条件取消“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与前次贷款结清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政策要求;即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不再有时间间隔要求。

正常连续汇缴是指缴存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2.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条件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3.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贷认定,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购买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购买的二手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该房屋已纳入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可贷房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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