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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答疑精选(5)】 - 环球网校

  • 发表时间:2023-04-23 10:30:57

【摘要】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中,鉴于各省延缓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现实情况,将有效的帮助学员在各地延迟考试的情况下,收获更好的学习效果。环球网校为帮助大家特整理了会计从业考试相关知识,以下是网校分享的“2017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答疑精选(5)”希望考生认真阅读题目,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提示】营改增后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大纲中未删除。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这两句话不太能理解。第1句里面包含了购进的货物,为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不行,要收增值税。为什么第2句里面并没有说购进的货物呢,意思是购进的货物可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用收税,但赠送时却要收。无法理解。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不收税,只是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与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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