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 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40.8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符合条件的,,。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