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供应商必须提供报价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有效复印件。 4.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