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三)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以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交有效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给采购人);(五)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招标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承诺函)。 |